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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元外卖订单配送费仅 5 元,配送费到底该多少?

2025-04-26 10:21 来源:网络 点击:

1000 元外卖订单配送费仅 5 元,配送费到底该多少?

新闻背景

2月27日,广东广州。一名美团外卖小哥吐槽称送1000元的喜茶订单,配送费仅有5元。

对此美团回应 :配送费是系统根据距离计算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大额单补贴。

一般用户实际支付金额减去用户支付配送费大于等于80元,就会有大额单奖励,会由系统自动计算。

法律评析

这个新闻发布后,网友竞相热议,认为配送费应该进行调整。有按重量收费的,也有按金额收费的,更有按体积收费的。那么到底怎样一个配送费才合理呢?外卖骑手在配送外卖时,他的配送费是否应该去外卖订单相匹配呢?笔者在此做一个简单的法律解析。

这牵涉到两个问题。第一,外卖配送中风险负担问题。第二,外卖平台在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到底承担了什么责任。

我们知道网络购物运输途中货物毁损责任的分配规则。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换而言之,在双方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快递毁损灭失风险是否由卖家转移到买家,取决于快递是否已经交付。若双方对此有约定从约定。这个时候,倘若因此而发生纠纷消费者便需要去查看网购平台的一些处理规则,根据该规则来判断责任归属。可见,通常而言,卖家与买家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卖家应当履行交货的合同义务,买家应当履行付款的合同义务。

再具体到货物运输中,即卖家与快递公司之间,涉及到货物损失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快递公司与卖家之间是货运合同关系,对于快递公司而言,其承担货品运输义务,需确保货品安全、准时到达指定收件人手中。一般情况下,如果非因卖家过错(比如,隐瞒货品易燃易爆事实),货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烧毁,应当由快递公司来赔偿卖家的损失。快递公司在赔偿损失之后,再根据事发原因追究快递员的责任。由此看来,在传统货运领域,法律关系以及风险负担规则是很明确的。

然而到了外卖行业,这却变了个样。

消费者点外卖是先选平台再选商家,即先选承运人再选卖家。换而言之,传统货运通常是由卖方委托运输,而在外卖行业则系由买方委托运输。我们在点外卖时也可以看到,外卖配送费通常是由消费者负担或平台负担而不是商家负担。所以,外卖公司便声称自己属于新兴行业不能用传统的那套分配规则来对付我们。

另一方面,在货物运输途中商品的损毁、灭失风险也不一样。外卖平台声称自己是信息中介平台。倘若外卖东西质量不合格,那去找商家。倘若外卖东西毁损灭失,那去找骑手,因为骑手是承运人我不是,跟我无关。等等……有哪里不对了?

没错。外卖平台偷换了概念。外卖平台不是承运人,也不是渠道商,它一直抗辩自己是信息中介平台。好家伙,既然你不是承运人,消费者或者委托运输人的运费是不是应该直接给快递员?商家也惊呆了,既然你是承运人,不是渠道商,凭什么向我抽取订单费用总额的佣金?这是不是两头骗啊?再退一步来说,既然快递员是承运人,系独立承包商(个体户)那么就应该享有议价权,为何拿多少钱是由外卖平台说了算?为何直接进了外卖平台的腰包?

在美国加州,劳动者到底是否属于个体户,有着清晰的界定。

美国加州通过的第5号劳工法案(AB-5),对美国劳动法语境下的独立承包商的定义作出了一定修改,明确指出:独立承包商应当有权决定自己的收费标准、并且可以直接接触用户。

这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既然独立承包商自负盈亏那么就应当允许该承包商直接向用户指定收费标准。换而言之,既然独立承包商承担了该笔订单的所有风险那么他当然享有对该订单的议价权,因为独立承包商要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衡量,根据用户给出的价格决定是否承接。退一步来说,UBER等零工经济平台在纠纷中抗辩为信息中介属性,那么享有议价权显然与信息中介身份不相匹配,而且他们也没有获得独立承包商的授权与用户进行议价的权利,也不是授权代理关系。

现在UBER等零工经济模式却直接否定了这层议价权,而是替这些独立承包商去议价谈价并向他们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而自己从中牟取利益,而无需承担独立承包商接单后的任何风险。这是典型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状态。

而在2月19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uber司机归类为正式员工,享受最低工资带薪休假等权利。

所以,只有确定平台真实身份,再去谈费用该怎么收,这样更合理,否则无论是外卖骑手、商家还是吃瓜群众都会被蒙在鼓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