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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委认定对抗组织审查应注意问题

2025-05-17 11:57 来源:网络 点击:

纪委监委认定对抗组织审查应注意问题

1.对抗组织审查的主要情形。党员通过转移赃款赃物给他人代为保管、提前和家属、涉案人“对口供”“商量细节”等订立攻守同盟、组织涉案人串逃、威胁恐吓涉案人做伪证、向纪委或者涉案人打探案情、销毁账簿、伪造证据搞“假借条”“假发票”等试图掩人耳目等等,企图对抗组织审查,涉嫌违反政治纪律。

2.2016年前后行为的不同定性。2016年、2018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单独作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认定,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在忠诚老实方面的政治要求。实务中,如果被审查人的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前,可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进行考虑,不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如果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发生或延续至2016年之后,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

3.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时间节点。

既可以发生在组织着手审查调查(包括初步核实)后,也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实施后、组织着手审查调查前。比如被审查人在收受财物后,为防止日后被查处,将现金、黄金等送到朋友家藏匿或者与送钱人签订了虚假的借款协议,该行为属于对抗组织审查。

4.对干扰巡视工作的认定。在党委巡视组巡视期间,出现个别党员通过打探巡视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模拟巡视谈话等方式来干扰巡视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为刻意避免组织发现其违纪违法问题,逃避组织查处,本质上属于对抗组织审查。对发生在2016年之前的该行为,作为从重加重情节认定,不作为一条单独的违纪行为认定;对发生在或延续至2016年至2018年10月之间的行为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违反政治纪律;对发生在或延续至2018年之后的,因2018年施行的《纪律处分条例》第55条对此已经有单独明确的规定,不再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按照违反政治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5.与党员正常行使申辩、申诉权利的区别。党员有申辩、申诉的权利,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被审查人在接受组织审查后,对违纪事实、行为性质等提出的合理辩解、质疑等等,属于党员的正当权利,不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6.党员被组织立案审查后的态度。如果党员被立案审查调查后,一直拒不交代、拒不承认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顾左右而言他、提供虚假情况、误导审查调查方向等等,可以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如果由于存在思想顾虑或畏惧心理,在谈话初期避重就轻、拒不交代,但经教育后能够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如实交代问题的,不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

7.公职人员对抗组织审查调查。公职人员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的,根据《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不作为单独的一条职务违法行为,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政务处分时,作为从重处分的情节予以考虑即可。

8.对抗组织审查的主体。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主体并不限于自身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员,只要其主观上有对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对抗行为,无论其是为了自己还是为帮助他人对抗组织审查,均认定构成对抗组织审查。比如,帮被审查人出谋划策逃避审查调查,帮被审查人花钱买消息、藏匿账款赃物、退赃抹线索,帮被审查人打探案情、制定对抗的方案、话术,模拟审查调查讯问等等。

9.对抗组织审查中的“组织”。这里的“组织”指的是党组织,包括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干部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计机关等立案调查侦查期间,有对抗行为的,不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微信公众号“纪律法务咨询”同步更新)